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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关于体育、艺术教师指导学生竞赛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体育、艺术工作改革,调动广大教师在训练、竞赛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各代表队、艺术团在重大赛事中创造优异成绩,为校争光。根据《北京工商大学教育教学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实际, 特制定本奖励细则。

一、奖励对象

体育与艺术教学部任现职的体育、艺术教师。


二、竞赛级别界定

1.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各单项协会举办的体育竞赛或艺术类比赛属 A 类赛事;

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各单项协会主办的被列为当年度“阳光体育”、“朝阳体育”竞赛计划中的各运动项目体育竞赛或艺术类展演、比赛等属 B 类赛事。

三、体育竞赛奖项分类

1. 体育竞赛奖励奖项设置:A 类赛事

2. 体育竞赛奖励奖项设置:B 类赛事


四、体育竞赛奖励标准


A 类名次

1

2

3

4

5

6

7

8

系数

3.4

3.2

3.0

2.8

2.6

2.4

2.2

2

B 类名次

1

2

3

4

5

6

7

8

系数

2.4

2.2

2

1.8

1.6

1.4

1.2

1



五、补充规定

1. 上述各组别比赛界定以主办单位下发的竞赛规程为准;

2. A 类赛事中每年只奖励单项或团体最好成绩一项,不累加;

3. B 类赛事每年只奖励团体最好成绩一项且 A B 类赛事不重复计算,奖励就高不就低;

4. 奖金核算以每队 1-2 名教练为基数“1”,3 人为“1.5”,4 人为“2”, 并以此类推;

5. 体育竞赛获奖奖金由运动队主教练进行分配。


六、附则

1. 本细则由教务处、体育与艺术教学部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 2020 3 25 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