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体育部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集体讨论决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依靠教职员工共同推动体艺部科学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体育部直属党支部通过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由支部委员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体艺部支委会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支部委员会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体艺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体育部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体育部支委会设书记 1 人,委员 4 人。
第五条 体育部支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 保证部门各项任务完成。
1. 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2.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有关工作,负责体艺部所属教研室主任、党小组组长、教学科研委员会成员等人员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人才队伍规划,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在人才引进、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中,把好政治关、师德关。
3.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体艺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4. 加强体育部支委自身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 领导体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职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做好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亲和力和针对性,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和谐。
6. 领导体育部分工会、教职工大会,支持其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7. 做好体育部统一战线工作。
8. 完成学校党委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是体育部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支部委员会的意志。
凡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七条 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体育部支委委员,组成人员有表决权。与讨论议题相关的,可要求主要负责人、党小组长列席会议;如有需要,还可邀请分管校领导出席指导。
第十条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会议不得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由支部书记指定专人负责。除临时召集外,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及时呈送参会人员阅知,以便做好议事准备。与会人员会前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三条 会议须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记录包括会议的议题,出席、缺席及列席人员,发言内容,做出的决定和表决情况等,字迹清晰、观点明确, 讨论重大问题时,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会议记录、纪要均由支部书记审定、签发。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请示或报告。
第十五条 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相关的议题,有关人员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需要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育部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1.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2. 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制定支委换届工作方案、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等;
3.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提出学校纪委交办的提醒函、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等的整改落实措施;
4. 研究决定支部设置及规范化管理;
5. 定期听取党小组工作汇报,提出加强党小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6. 大额度(人民币壹万元及以上)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政治标准,讨论决定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1. 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有关工作;
2. 本单位内设组织机构和各教研室主任的任免调整及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等重要事项;
3. 配合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等人选;
4. 其他涉及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党员队伍建设有关事项。
1. 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养工作,按照权限做好党员发展、转正的审批或审议等事项;
2. 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重要事项,包括落实党员年度教育计划, 讨论决定党内评优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人选的有关事项,讨论不合格党员处置、违纪党员处理等事项,并根据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三全育人、师德师风建设、课程思政建设等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根据需要作出决定。
(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期研判意识形态领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研究处置重大舆情或突发事件,通报意识形态领域形势问题,根据需要作出决定。
(六)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分工会和教职工大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七)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支委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一)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1. 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
2. 巡视巡察整改方案、报告;
3. 教职员工校级及以上奖惩、评优推荐、困难补助发放等;
4. 其他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5. 涉及教师队伍规划、引进、培养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般先由体艺部支委从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意识形态、师德师风等方面进行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科研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体艺部支委要对学术组织人选把好政治关、师德关,把政治立场和思想政治表现作为遴选成员的底线要求。
第二十二条 正确区分党支部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支部会议。
第二十三条 支委会议题由支部书记或委员提出,支部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人选推荐、负责人选任等有关议题,在支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在支部书记、部主任、副主任、纪检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凡未经支部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六条 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 其程序为: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就议题进行专题汇报,参加人员逐一发言,并有
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对议题中的审议事项,经会议充分讨论后, 主持人应做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要表决的议题,可采用口头、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 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书面提出,但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表决。
第二十八条 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具备后再提交会议。必要时向上级委员会和有关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应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予以落实。相关责任人应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并及时向书记、支委汇报。明确由党小组执行的,一般由党务秘书传达和催办, 并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决议。
第三十一条 对会议的决定决议,与会人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三十二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经支部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会议,根据决策程序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纳入体艺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作为班子和个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体育部支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