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教学科研

体育与艺术教学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与艺术教学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根据中央、北京市、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 具体项目归类在项目立项时以科技处认定为准。

第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严格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条 部门各有关人员分工负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本部门科研管理人员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 , 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二)按学校规定配置相应科研服务人员。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预算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

(二)根据研究需要可聘用相关科研人员。

(三)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五)执行科研项目团队组成人员财务申报制度。

第七条 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时,国家、拨款单位、学校有相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充分考虑项目研究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执行项目发生业务的相关性和经济性,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九条 科研项目预算按照申请(申报)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等的(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或约定的,按照拨款单位批准的其他有效文件中注明的预算执行;批准文件中只注明总金额未注明明细预算的,以项目负责人报送给拨款单位的预算为准执行;项目负责人报送给拨款单位的预算总额大于批准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调整预算后执行;拨款单位只确定总金额,项目负责人没有报送给拨款单位明细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学校规定自主确定预算后执行。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比例将应缴纳的税费、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等足额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相应类别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科研合同及预算进行管理。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合同及预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范围或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间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北京工商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细则》执行。

(二)直接费用

1. 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2.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3. 会议费/ 差旅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20% 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及本科生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6. 人员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发放给项目组校内成员(学校在编在职人员)的费用。人员费预算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并列示项目组具体成员名单。

7. 出版 / 文献 / 信息传播 / 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专利申请、成果推介等费用。

8.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9.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10.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以及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11. 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中的人员费与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可同时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外拨是指科研项目成员分属多个单位,且经费先由拨款单位拨至我校,再由我校按规定将经费转拨至合作单位的情况。申请经费转拨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科技处和财务处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合同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据实填报项目决算,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出。拨款单位有要求的,报出前还应经审计处审核。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结项前办理完全部已发生费用的报销手续, 并按照规定向拨款单位提供相关财务报表。科研项目一经结项,其账面所余经费全部转为结余经费。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在结项时有结余的,按照《北京工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体育与艺术教学部负责解释。